雅歌
雅歌(共8章)
作者: 所罗门
日期: 970B. C.
地点: 耶路撒冷皇宫
目的: 藉自己生命中一轶事,指出男女真诚之爱情作楷模。
主旨: 以色列的爱情
简介
雅歌原名『歌中之歌』,也就是『最美之歌』。这是一本爱情的歌集,作者以诗的体裁描述早年与乡间一书拉密女子的爱情生活。这段真实故事被收录在旧约圣经中,乃因这种纯真夫妇爱情,
可以作为神对选民的爱与交通。
这不是一首叙事诗,乃是一首田园诗,由五首小诗组合而成。其故事摘要:所罗门有一葡萄园,位在耶路撒冷以北约五十里的以法莲山上(8:10),他雇一家人看守(11),夫妇二人,有二子(1:6)及二女,其一是书拉密女(6:13),另一乃其妹(8:8);书拉密女为家中最不被疼爱的,她结实黑美(1:5),她的兄长使她看守葡萄园(1:6),擒捉狐狸(2:15),兼放羊(1:8)。因在外工作日久, 她的皮肤黝黑,无人料到她的真美。一天,有一英俊之牧人路经葡萄园,是所罗门化装的,他看到书拉密女,便一见钟情。她以为他是邻近之牧人(1:7),但他却向她表露爱意(1:8~10),并愿意为她装饰其美(1:11)。她也为他倾倒,二人相恋起来,他离开时应许必回来娶她。他走后,她为他神魂颠倒,夜不成眠(3:1),到处寻访他的踪影(3:2~3),结果他如所许以王的身分回来迎娶她(3:6~11),在婚娶之夜互吐相思爱慕之情(4:1~5:1,7:1~8:4)。
大纲
一、相恋(1:1~2:7)
二、相访(2:8~3:5)
三、相爱(3:6~5:1)
四、相寻(5:2~6:3)
五、相亲(6:4~8:14)
图析
相 |
恋 |
相 |
访 |
相 |
悦 |
相 |
寻 |
相 |
亲 |
||||||
1:1-2:7 |
2:8-3:5 |
3:6-5:1 |
5:2-6:3 |
6:4-8:14 |
|||||||||||
追 求 |
自 辩 |
密 谈 |
良 人到访 |
良人邀游 |
良人遭拒 |
乡女找寻 |
良人真相 |
表露爱慕 |
表露婚意 |
良人到访不遇 |
乡女起来寻找 |
找不到相思成病 |
良人之思慕 |
婚夜之思慕 |
乡女之真相 |
1 : 1 | 4 |
1 : 5 | 6 |
1 : 7 | 2 : 7 |
2 : 8 | 9 |
2 : 10 | 14 |
2 : 15 | 17 |
3 : 1 | 5 |
3 : 6 | 11 |
4 : 1 | 6 |
4 : 7 | 5 : 1 |
5 : 2 | 6a |
5 : 6b | 7 |
5 : 8 | 6 : 3 |
6 : 4 | 13 |
7 : 1 | 8 : 4 |
8 : 5 | 14 |
第 |
一 |
幕 |
第 二 幕 |
第 |
三 |
幕 |
第 |
四 |
幕 |
第 |
五 |
幕 |
历史背景
A.文体与著书曰期
从书的题材与文体中可鉴定本书是所罗门早年时期的一段『罗曼史』,可能是所罗门的首次婚姻。他早年曾熟读埃及之爱情书,雅歌书是按当时埃及情歌之风格而写成的。
B.本书之释法
因雅歌书之独特文学体裁,故圣经学者对之有不同的释法, 兹分述如下:
1.寓意法(Allegorical)——这法指雅歌书的故事是虚构的,喻耶和华与以色列的爱情;以色列如耶和华之新妇,得神所爱;这是大部份犹太学者的看法。
2. 预表法(TyPical)——故事是真实的,暗指基督与教会的感情;教会如基督之新妇,得主所爱;这是多数保守派学者的看法。
3. 戏剧法(Dramatic)——故事为一出演剧,书中的牧人不是所罗门,而是书拉密女的爱人;书拉密女坚守她的贞洁,严拒所罗门之引诱,后来重回她爱人之怀抱; 此法先为保守派学者们推行,以后亦得新派学者所认 同。
4. 字面法(Literal)一—本书最基本的信息是以一段历史故事显出男女爱情之真挚与忠贞,所以本书纯粹为 歌颂爱情而写的,尤是『婚姻式』的爱情;字面法基 于本书之文学特色,是保守派内以正意分解圣经者之观点;笔者认为以此法解释雅歌书才对。
章题
1.新妇与新郎互相赞『美』 |
5.新郎暂离,新妇忧伤 |
2.新郎与新妇相会 |
6.新郎悬念新妇 |
3.新妇寻求新郎 |
7.新郎与新妇结合 |
4.新郎称美新 |
8.新郎与新妇的爱情 |
要义问题
1.作者写雅歌之目的为何?以何法解释本书较近作者之原意?(1:1,8:6~7)
2.新妇如何赞美新郎?(1:14,2:1、3、5、10、11)
3.新郎如何赞美新妇?(4:1、7、12、6、4)
4.箴言、传道及雅歌中,作者如何强调远离淫乱避开淫行,享受夫妻之爱情?(箴5:15~23,6:24~35, 7:24~27;传9:9;雅4:16,6:3,8:7)
5.本书所描写夫妻真诚之爱,如何建立在创世记中神所设立之婚姻模式之上?(创2:18~25)
6.你可否从书中所描述的夫妻纯洁之爱看到神对子民之爱?(参何:19~20,11:1;弗5:25~30)